?法律意见 我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华人民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一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认事实婚姻。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三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认事实婚姻。四2001年4月28日后,事实婚姻效力待定。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